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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诉讼有两种诉由:一种合同之诉、另一种是侵权之诉,两种诉由的举证是完全不同的,这对当事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常常也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所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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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品生产者应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本案事故车辆在生产公司直接交付原告后短短一个月余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因车辆方向发生故障后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事故,汽修公司在维修车辆的收条中也称是因方向机失灵发生事故。作为掌握事故第一现场材料进行处理的交警部门及最先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的部门,对导致事故发生原因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告已就其事故原因、损害事实的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若认为事故的发生非车辆方向机失灵所致,则应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被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推定生产公司生产的本案事故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对原告的损失,生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有原则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如下:(1)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并非以存在合同关系为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必要前提。产品质量纠纷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产品质量纠纷。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是,一方面,产品侵权责任并非因合同关系而引起,这种侵权行为是物件致人损害,而不是行为致人损害;另一方面,很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这是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侵权责任的最主要区别。(3)产品侵权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致害人身或者财产,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为;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违约行为,是因为违约而造成损害。(4)确定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因而责任构成无须具备过错的要件。而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尽管这种过错的确定采推定形式确定,无须受害人举证,违约一方须提出反证才能推翻这一推定。但产品侵权责任则根本无须具备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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