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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有下列情形及其他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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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符合以下条件的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有以下这些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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