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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国由于二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人的利益而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一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租赁”作为自己的法律,我国就是如此。应该说,租赁合同由于其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租赁”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
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你所谈到的购物区无人所知,那是市场风险,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考虑到。若你签订合同时对此认识不足,是你对市场风险估计不足,后果是要自己承担的。你要求降低租金,只能采取和对方协商的方式,拒不履行合同会给你自己带来不利后果。根据你所述的情况,开发商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商誉,已经同意降低一部分租金,总比按原合同履行好。所以,建议你妥善解决,尽量争取交付最少的租金。
有的单位或个人未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对于这类房屋,不但规划部门要对其罚款,强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门也会因其无产权证和租赁证而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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