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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所有人是房产税第一纳税人!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 第2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以B交给A的租金收入来缴纳,税率12%(A的租金收入就是收取B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 第3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4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手住宅的权利税一般由买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权利税由买方支付,房地产证明书由开发人员代理,买方交给开发人员,开发人员交给产权所有权管理中心。如果自己处理房地产证明书,买方自己将权利税直接交给所有权所有权管理中心。
房地产税由所有权所有者支付。所有权归全国人民所有,由经营管理部门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所有权所有者、承包人不在房地产所在地或所有权未确定或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地产代理人或使用者支付。前款列出的产权所有者、经营管理机构、承包人、房地产代理人或使用者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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