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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兼)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并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国家标准值排放噪声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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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兼)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并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落实防火措施。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核心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西沱历史名镇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保持传统街区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文物建筑应当完整保留;鼓励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但不得改建或者拆除;与传统建筑尺度协调的新建筑可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新建筑应当拆除后按保护规划要求重建;不得新增建筑;维修的建筑不得超过原有建筑的高度,应当严格控制造型与色彩;(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善和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四)建筑层数控制在两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六米,建筑应当为青瓦坡顶;(五)云梯街、巷道应当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不得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不得随意变更街道红线和道路走向;(六)纳入全县旅游整体规划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
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居民同意开放的传统民居,设立游览标志,开放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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