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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新的工业企业,现有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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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沱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城镇交通导流规划,对穿越保护范围的车行交通实行必要的限制措施,逐步改善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状况和西沱历史名镇形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街道上堆放杂物影响环境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街道上占道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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