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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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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历史名镇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条件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建设控制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建筑。现有部分现代建筑应当进行改造,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相协调;(二)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十米,建筑应当为灰色坡顶;(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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