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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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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三)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四)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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