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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饮用水供需实际和应急需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维护,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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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一)水环境质量监测;(二)开发利用活动对水体的污染情况;(三)污染物排放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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