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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它把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己任,这也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权力,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主要是通过下列权利的行使来实...
1、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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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允许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公司法》第118条第2款明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这方面的修改涉及以下四方面: (1)要求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允许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公司法》第118条第2款明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方面的修改涉及以下四方面: (1)要求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允许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公司法》第118条第2款明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现行法未规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法》第109条第2款增加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增加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代表职工的公司工会“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公司法》第17条、第18条第1款)。 (3)增加公司在研究决定“改制”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公司法》第18条第3款)。 (4)增设公司可以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规定。《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依此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本报讯(A)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注重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台具体措施,确保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这些措施包括:适应审判需要专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破产案件合议庭,并对破产案件的具体办理程序、破产案件法律文书、破产案件清算组的选任等各方面工作进行规范,保证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提高清算效率。要求案件承办人定期与清算组成员联系,过问清算工作进度,对清算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对清算组的不当做法予以纠正,督促清算组成员尽快完成清算工作,提高清算效率,压缩清算开支,尽可能把破产财产尽快分配给职工和债权人。规范拍卖工作,提高资产变现率。在拍卖行的选任上,实行公开竞选的办法,择优委托。同时,加强对拍卖行为的现场监督,要求承办人必须到场,监督拍卖会的进行情况,并制作拍卖笔录入卷备查。通过规范拍卖环节的工作,提高资产变现率。搞好信访稳定工作。由于破产企业多为长年停产的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多,且多数为再就业机会较少的中老年人员,生活困难。因此,破产工作稍有不慎,就容易引起职工集体上访,不但不利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职工生活的稳定与和谐。为搞好破产案件的信访稳定工作,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在每一起破产案件的清算组中都专门安排一个负责稳定工作的成员,并注重加强与企业负责人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确保及时发现信访苗头,并及时做好息访工作。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对职工多进行宣传解释,对个别思想上想不通的职工进行耐心劝导。今年以来,该区没有一起破产案件因法院处理不当而引起职工上访。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的这些措施,确保了破产财产清理变现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即将审结的几起破产案件中,企业职工“三金”的缴纳率都能保证达到100%。
合伙人的共同出资是合伙组织价值形态的基础,也是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共同出资是指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出资数额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技术可以包括专利技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或者某种技艺。此外,债权、商标使用权、商号使用权也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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