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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办[2011]4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规定:“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
房屋抵押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办理过户登记是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有效与否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在你说的这种情况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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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办[2011]4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规定:“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买卖合同只是债权行为,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故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该适用《合同法》,确认买卖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时应该适用《物权法》因此转让合同有效。
买卖房屋无效的,其抵押权一般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从合同无效,对于取得的房产与房款应当予以分别返还。
1、买卖房屋无效的,其抵押权一般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从合同无效,对于取得的房产与房款应当予以分别返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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