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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多重销售中物权和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一般由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方可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未办理房屋转让登...
最大的区别就是,预售的房屋合同上面会有写明交房的日期,还有就是商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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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和债权合同是上下关系,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类,具体分析如下:1。债权合同往往与债权行为同时出现。简单来说,设立合同(域外法或合同)的法律行为是债权行为(但债权行为不仅仅是设立合同),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形式。买卖合同和债权合同是上下关系。2、这里简单分析一下债权合同和债权行为。债权行为也称为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只产生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作为义务的权利,其效力仅在合同双方之间,不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之间。是法律行为的下位分类。三、法律行为可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债权行为(主要是设立债权合同),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转让)。
一、什么是商品房多重买卖商品房多重买卖是出卖人就同—商品房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将房屋先后卖于数人,形成数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在处理商品房多重买卖纠纷时,主要涉及到相关买卖合同的效力的确定以及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所有权的认定问题。二、遭遇商品房多重买卖怎么办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如果数个买受人均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时,让哪个购买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结合商品房买卖的实践,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因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其他买受人利益,因此无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都会因为合同无效而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2、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购买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4)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讼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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