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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不能作为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没签物业合同不要交物业费,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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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物业合同不要交物业费,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第 一、二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现有的规则只保护物业公司的利益,不保护业主的利益,从一个业主的角度来说几条: 1.购房交钥匙之前,必须和物业公司订立服务合同,否则你就拿不到钥匙也不能入住。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指定的,是你不能选择的。合同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你不能选择的。签不签都要交费,也是你不能选择的。(有事实上案例,业主对物业合同不满意,不签,或者合同期满后无续约,但只要房屋位于小区内,就视为享受了物业服务,必须交纳物业费,否则物业有权力诉讼你) 2.物业公司受国家监管,然而这个监管是不公开不透明的,我俩知道消协是12021,城建是12021,物价局是12021,又有谁知道投诉物业公司应该给谁打电话?你去网上查,只能查到监管部门是住建局的物业科,连个电话都查不到,根本无公开的投诉途径。物业公司直接服务于业主,但它的资格,年检,评级,却和业主的满意程度毫无关系,这是不是一个笑话? 3.成立业委会,由业委会出面维护业主的利益?听上去很好,然而在物业公司受到规则保护的对比
未签订物业合同,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那么此时不能拒交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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