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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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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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