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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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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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