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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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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的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挂失止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二、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法院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需立即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四、除权判决: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如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法院驳回,申请人应在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五、申请重新签发票据或者请求付款:失票人获得除权判决后,可持生效判决请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也可以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所以承兑汇票丢失可以公示催告。
你不应要求支票出具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应由你公司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6条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本案中,另一公司已用支票方式支付了你公司的货款,因此,你公司是支票的最后持有人,应该由你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丢失的,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不记录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或者在失票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可以按照规定背书转让的票据在失票前占有的最终合法持票人。国内票据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公示催告期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天;涉外票据公示催告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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