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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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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审查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这主要也是为了确保提高政府效率,以及从切实保护拆迁人利益的角度考虑的。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30日内未进行审查,或者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没有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依据《》或者《》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对审查期限没有特别规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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