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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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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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