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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的司法解释

2021-11-01
有关信用卡的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一张以上信用卡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十张以上空白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五张以上信用卡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存款余额,透支金额单独或者合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50张以上空白信用卡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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