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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用卡的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
为您提供一份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全文如下: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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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门槛。《解释》提高了原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由原来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巨大的情形,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由原来的一百万元以上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上。《解释》还明确了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的原则。同时,对于恶意透支金额的定义,《解释》新增的第九条也予以回答。恶意透支金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金额,不包括发卡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金额应当视为实际透支本金归还。
构成违规信息披露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信用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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