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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2021-12-22
信用卡信息犯罪是指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制、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收购是指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获取金钱或物质利益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下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了妨碍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根据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以下简称解释)修改如下:1、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综合判断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请和透支信用卡的情况、透支资金的使用、透支后的表现以及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仅仅根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来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1)知道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不能归还;(2)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后透支,不能返还;(3)透支后通过逃避、变更联系方式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4)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5)使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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