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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房屋的交付时间、权属变更登记时间不确定。 三、房屋质量难以保证。 四、可能存在一...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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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合同保障买方利益 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联合推出的《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日起开始全面使用。 此次推行的《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分成车辆基本信息、付款及车辆交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和其他约定等几部分。其中对卖方向买方提供车辆的车况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如出现任何不符则将由卖方赔偿所有损失;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保证买方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此合同的这些相关规定,将一定程度上杜绝事故车的流通,也给那些事先不知道所买车是事故车、营运转非营运车、原车主欠缴费用车的消费者一个维权的依据和保障,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买方的利益。 2、合同由评估师填写后再交易 为了保障所售车辆的车况更加真实、规范、准确,《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与《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必须由国家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填写。 目前二手车交易市场上,大多数情况是消费者看中某辆车并付款购买后,二手车行才会和消费者一起对车辆进行评估鉴定。主要原因就是二手车行出于销售成本考虑,在车辆成交前,不愿承担鉴定的费用。如果按照合同中的先评估再销售,那这部分费用将转移至车价上。这样一来,二手车行在车型售价方面优势大减,但消费者买到的车将更有保障。 不过令人担忧的是,目前全省持有国家注册二手车鉴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不足5%,部分不太正规的二手车行对车型的评估甚至是自己私下作出的,而非专业评估师的鉴定结果。因此,消费者购车时也需核查评估师的合法资格。广东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的需求越来越大,将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的职业培训。
(一)房屋买卖合同遗漏必要主体 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必定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如夫妻共同共有),而订立合同时共有人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则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合法 现实生活中,部分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认真审查房主的真实性,主要是未核实房主的身份,某些不法分子(如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假证冒名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以致买受人最终钱房两空。 (三)房屋存在物权瑕疵 主要是指买卖的房屋权利不具备完整性,如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设定抵押、房屋正在租赁等情况。 1、房屋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此时出卖人无权处分房产,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自然无效。 2、买卖房屋上已设定抵押。如果出卖人已将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则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3、买卖房屋正在租赁。如买卖房屋正在出租期间,则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有限购买权,买受人若要确保万无一失,则需要出卖人提供该房产的承租人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此外,买受人还应留意出卖人与该房产的承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住,而出卖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承租合同又登记备案,则买受人购房用于自住的目的可能就无法实现。 (四)故意规避税收 现实生活中,部分买卖双方耍小聪明,采取“高买低报”、延期过户、假赠予等方式规避税收,但上述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吃亏的还是自己。 1、“高买低报”。“高买低报”是指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在申报房价时,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虚假协议申报纳税。但此种做法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买受人有可能根据低报的过户价格来付款,不愿意再按照原购房价格成交,造成出卖人利益受损;而此种做法也可能导致买受人在向银行贷款时,贷款数额过低。 2、延期过户。此种方法主要目的是规避营业税。其一般做法是:买卖双方在达成购房意向之后,首先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规定房款交付方式、房屋过户时间和过户方式。在买方交纳全部或者部分房款之后,卖方先将房屋交买方使用,等到卖方的房屋持有年限达到规定的免税时间后,双方再将房屋过户。此种行为的风险是:一旦二手房市场在合同签订后房屋过户前出现价格上的大幅波动,无论是大涨还是大跌,买卖双方中可能有一方宁愿违约也要解除合同,从而损害守约方利益。 3、虚假赠与。
第一种、产权不明确的二手房,第二种、被查封的二手房,第三种、违章建筑的二手房,第四种、鉴定为危房的二手房,第五种、特殊性质的二手房,房子作为一家人的共同寄托,该忌讳的还是应该引起重视,购二手房时,房子的彩光、氛围以及高度等都应该考虑,购二手房时,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子不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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