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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与违约金能否一并提起诉讼?

2024-12-06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这一赔偿责任属于法定范畴,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义务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本质上是对员工失去工作机会的一种弥补与安慰。 然而,这两种方式所获得的赔偿额是互不兼容的。因此,在提起诉讼时,必须选择其中之一作为主要诉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此外,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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