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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 1、病情了解权。 通俗的讲,病情了解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力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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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民法的原则,公民生病时应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公民应当享有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医院必须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医疗行为涉及患者的健康和生命,患者对医生有着强烈而特殊的人身信任关系,以医生对患者的保护为中心。这种信任关系的法律表现是保护说明义务的确认,即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了解自己做什么样的检查项目;了解如何选择医生;了解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病情转化的注意事项。对于上述情况,医院必须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否则就是侵权。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和规范。要真正保护权利,就必须具体化,制定医疗公开的制定,确立公开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限制知情权。医务人员对患者病历的记录是客观反映整个诊疗过错的原始数据,其书写应谨慎准确。其次,要明确规定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
1、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疗措施(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医疗风险(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包括相关手术.相关检查。2、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3、医疗资料的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可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救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表、医生指示书、检查表、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状况的客观病历。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检查室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4、医疗争议的知情权。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应有权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求有利有害关的鉴定专家回避的权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实物的同时,患者享有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知情权。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知情权可分为直接知情权和间接知情权。直接知情权是该《条例》明确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包括①医疗资料的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可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救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表、医生指示书、检查表、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状况的客观病历。②医疗行为的知情权。患者在医疗行为中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通知义务。③医疗事故的知情权。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发现后有通报、说明的义务。间接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该《条例》属于患者的知情权,包括:1、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做出合理的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2、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死亡病例的讨论记录、困难病例的讨论记录、上级医生的检查记录、会诊意见等,必须在医生双方都在的情况下封印和封印。3、证据保护知情权。如果涉嫌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造成不良后果,患者有权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4、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或其家属及医疗机构可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求鉴定专家回避。5、尸体检查知情权。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要求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并有权委托代表观察尸检过程,以便知道检查后死者器官的下落。这些是患者知情权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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