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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同意的前提,没有知情的同意和不能理解医生所提供的医疗信息的同意是不真正的同意。即只有当患者有能力自由行为、在对治疗行为性质、后果以及其他治疗方法的性质与后果、不进行治疗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有充分把握基础上而为之时,同意才有效。
知情权是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民法的原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患者知情权就是指接受医疗机构服务的人,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得各种与医疗服务有关的有效信息的权利。现在有许多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没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严肃处理,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1、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疗措施(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医疗风险(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包括相关手术.相关检查。2、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3、医疗资料的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可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救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表、医生指示书、检查表、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状况的客观病历。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检查室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4、医疗争议的知情权。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应有权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求有利有害关的鉴定专家回避的权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实物的同时,患者享有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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