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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种密切相关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主要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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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到的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对于该权利,侵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特征是:一、患者知情同意权从医疗人员的角度来看是医疗人员的一项义务,医疗人员必须充分履行说明、告知和解释义务。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项特别的人格权---自我决定权,其客体不仅仅是健康利益,而是一种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三、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是独立于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过失而造成的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权利损害的侵权责任,即使是医学上毫无瑕疵的治疗也不能阻却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知情权可分为直接知情权和间接知情权。直接知情权是该《条例》明确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包括①医疗资料的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可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救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表、医生指示书、检查表、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状况的客观病历。②医疗行为的知情权。患者在医疗行为中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通知义务。③医疗事故的知情权。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发现后有通报、说明的义务。间接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该《条例》属于患者的知情权,包括:1、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做出合理的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2、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死亡病例的讨论记录、困难病例的讨论记录、上级医生的检查记录、会诊意见等,必须在医生双方都在的情况下封印和封印。3、证据保护知情权。如果涉嫌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造成不良后果,患者有权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4、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或其家属及医疗机构可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求鉴定专家回避。5、尸体检查知情权。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要求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并有权委托代表观察尸检过程,以便知道检查后死者器官的下落。这些是患者知情权的延伸。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挂在医院的明显位置。(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自己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志。(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和治疗活动:1。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诊断和治疗活动;2、临床试验检查和治疗;3、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4、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4)根据临床医学实践,下列诊疗活动应充分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1。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2、药物毒副作用与个体素质反应的差异;3、患者需要暴露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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