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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4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
集体合同需要审查的内容有: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4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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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需要审查的内容有: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4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认真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把好把住审查关。凡集体合同都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未报送审查的,视为无效。 2、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必须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不得延误和疏漏;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集体合同双方立即纠正,并做好引导工作,不得由此引发事端。 3、集体合同审查意见必须规范,凡提出不合法签约行为或合同条款的,应同时提出理由和根据,以及更正的意见和要求,并对审查的集体合同作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确认。 4、当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仍处于试点阶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搞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着重把现阶段的试点工作抓好。
集体合同需要审查的内容有: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4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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