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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安置房有哪些风险需要注意的呢?

2021-11-11
1、买卖安置房的风险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房产证的安置房可以买卖。没有产权登记的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这样的安置房买卖。不受政策允许会受到限制,或者直接视为无效。2、价格风险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如果价格持续上涨,交房时的价格可能与之前的价格相差近1000元,拆迁户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矛盾加剧,诉讼。3、人为风险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最大的制造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因此,未经共有人同意,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二.买卖安置房需要注意的问题。1、调查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房子在拆迁前有产权证,但没有及时办理,以后可以办理。但是,如果房子本身没有产权证,最好不要买。二、安置房买卖必须办理公证手续,这样才有法律保障,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相关法规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后纳入财政专户。按照“聚焦基地、综合平衡、统筹使用”的原则对差价实行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结合基地具体情况拟定使用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动迁安置房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预(销)售合同签订后,动迁安置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供应单”和《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动迁安置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动迁安置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动迁安置房”。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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