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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1.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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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体检证明等。《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90天产假。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按产假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人,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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