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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1.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 第一个子女时,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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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体检证明等。《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90天产假。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按产假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人,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 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故现役军人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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