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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公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待遇,由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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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前参加武汉市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由单位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确认手续。纳入后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致残程度达到1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若涉及其他争议,请向原单位主张。
大家好:以下文件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问题的有关规定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省人事厅印发了《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受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辽人发〔1996〕33号)。我省在执行过程中,国家人事部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鉴此,省人事厅依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又下发了《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1〕22号),对一些问题作进一步规定。相继下发的这些文件涉及到的内容较多,为便于我们工作中把握政策,现将相关的几个文件做以归纳,仅供工作中参考。 一、工作人员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二、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在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原工资,计发生活费。计发生活费的基数为: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3、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规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且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但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4、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①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中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不再发放; 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②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人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降低三档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办法予以重新确定。 ③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降低三职后的职务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并按在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职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核发退休费。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5、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6、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7、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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