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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签实习协议,拿到毕业证直接转正,然后正常岗位工资。...
1、如果还是在校学生,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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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医生的工资待遇,可以在实习上,跟医院协商好的,正常情况下,医院有相应的薪资制度和标准的。2、实习:顾名思义,在实践中学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或者说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学需要或应当如何应用在实践中。因为任何知识源于实践,归于实践,所以要付诸实践来检验所学。实习一般包括大学里的学生的精工实习和公司里安排员工实习。
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 1、一种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律师、医师等等。 2、另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这种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因为实习人员与其他机构有关系的缘故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还是以大学生的毕业实习为例,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高等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的目的也没有第一种情况的专业性,大学生可以从事与未来工作不相同的实习内容。 所以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 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这样的说明,如《铁路高等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试行》中说:“本细则所称实习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临床实习医科院校、教学实习师范院校、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原本大学生实习是由学校安排的,因此不容易令人误解,不过由于近年来大学实行扩大招生的计划,学生的数量的急剧增加,给学校安排实习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学校也比较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的机会。 蓝色飘飘大抵属于这种情况。他并不是学校安排进公司实习,而是通过熟人的介绍进入了这家公司实习。即使如此,仍然改变不了学生身份,由于他与学校依然有教学关系,且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所以是我们所说的第二种实习情况,他与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倒是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早地对实习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作出了规定。该办法第十一项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该办法强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更何况,该办法第一项就声明:“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适用范围不容质疑,该办法中所说的实习期肯定不包括在校学生的实习。不过有劳动关系的实习当然能够适用该条款获得自己应有的利益。 那如何看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呢?只能说他与公司之间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民法是一部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法律。 所以如果想要工资应当和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就此问题进行商议,排除双方可能因熟人造成的意思理解上的错误。当然如果公司坚持实习没有工资的话,也只能考虑一下是否要继续实习下去了。 由上文可以看出,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的行为属于社会实践的行为,它与试用期以及正式员工不同,不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法律条例中并未对此有具体的规定,实习生“工资”待遇的说法,实则上是其实习单位给予其实习期间的报酬和补贴。
1、首先提醒以下请区分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 2、按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工资,最低标准为岗位工资的80%。 3、实习期和见习期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教育关系,没有劳动合同。 4、因此实习生和见习生与单位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5、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所以毕业生在见习期是有期限的,也是应当有工资收入的,而对于实习期则没有期限和工资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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