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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老工伤待遇不公平怎么投诉?

2022-10-20
2010年6月30日前参加武汉市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由单位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确认手续。纳入后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致残程度达到1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若涉及其他争议,请向原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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