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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问题的有关规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省人事厅印发了《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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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涉及的基本规章依据 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第一条规定: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你所受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不当然是行政纪律处分,应补发工资 1、两种处分不同,是中国共产党归党员的处分,属于党的纪律处分,行政纪律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处分,这是最明显的区别。 2、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党的纪律处分的一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优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可见并没有规定可以降低工资待遇。 3、行政纪律处分简称行政处分,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正式公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类型。 4、可见你受到的党内严重警告不是行政(纪律)处分,而属于党的纪律处分。如果你的单位没有根据党内的处分相应地再给你一个行政处分,那根据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是应该不发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的。 5、当然不排除你们当地的人事部门可能有具体执行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函的意见,把党的纪律处分参照行政处分,不补发工资,这需要你去你的政府人事部门核实有没有这样的文件。当然如果你提出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函后对方仍然不补发工资的,对方必须举出文件依据出来,说明为什么要执行与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函不统一的政策。 三、最后,有问题欢迎追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第八条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第九条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第十条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我国农业发展还不快,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工人退休、退职造成的自然减员的缺额,原则上应当是那个单位缺的,补充给那个单位,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在单位之间进行适当调剂。但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所招收的子女,必须适合生产、工作需要。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十一条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
你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有些波动。1989年发表的《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管制、拘留和处罚宣告缓期执行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处罚宣告缓期执行的,其职务自然被取消,安排无论职务的临时工作。为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员的特长,除了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来的工资待遇,低于开除的留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支付临时工资,如果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良好,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如果表现不好,可以开除。但是,2007年6月国务院发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受到处罚的,给予排斥处分。后一个法规的制定与颁布级别高于前一个,时间亦在后,所以其效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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