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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XX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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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6)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60日报XX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XX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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