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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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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XX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申请备案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范围的,并且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风险提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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