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6)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XX或者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2人已浏览
708人已浏览
454人已浏览
4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