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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金额不到位如何处理?

2021-1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五)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六)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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