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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的途径具体如下: 一、协商的维权途径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
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处在劣势地位,劳动者要留心保全加班证据,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安排表、工资条、通知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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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特别是在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那么在诉讼中非常困难,还有可能导致败诉。因此,本律师提示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当多注意保留有关证据。通过律师代理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平时注意搜集以下证据,以便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出入证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注意区分举报和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则可提出投诉。 二、劳动者应及时维权,以防错过时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关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将不再查处。 三、举报宜通过快速有效方式。举报者可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热线电话,或登录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网站等方式尽快举报。 四、举报时提供详实信息。应明确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具体违法行为。为提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效果,劳动者举报时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可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有关部门会负责保密。 五、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劳动者在工作时应注意保存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凭证,以便在举报投诉、申请仲裁时提供。
导读:在劳动者维权高涨的今天,一些劳动者成功维权,也有些劳动者拿到了胜诉判决却未能拿到钱,最终功败垂成,让人惋惜。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案件,总结出劳动者维权三字诀:稳、快、勤。稳:稳妥搜集证据所谓稳即是指劳动者维权的思路要稳,证据要扎实。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一些劳动者维权时,未能稳妥搜集证据即提起仲裁和诉讼,以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在诉讼阶段,将多方搜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才胜诉,说明在维权时务必稳妥搜集证据,不可急于求成。快:快速维权、快速了结所谓的快,就是劳动者维权的速度要快,不能拖、不能等。出现纠纷时,要尽快仲裁、尽快起诉,尽快执行、缩短裁判的时间,避免维权期间企业关闭、溜之大吉导致最终无法执行的现象发生。维权要快,要审时度势、抓住有利时机,能调解的争取调解,最好在企业正常经营时拿到赔偿,否则企业一旦停业,会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耗费更多的精力,甚至无法执行。勤:勤于搜集信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是针对财产和人身的,现实中有些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导致执行阶段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也和法院玩起躲猫猫,以致“人财两空”。总之,劳动者维权时思路要稳妥、证据要扎实,速度要快,勤于搜集被执行人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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