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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008年前部分,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008年后部分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是雇佣方违反合同,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关的补偿,劳动法对相关补偿规定了其最低标准,但未规定其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取得的合同补偿金额大于社平工资3倍的部分是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未超过社平工资的部分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关于劳动合同补偿的最高限额劳动法未作规定,只是需要就超出部分支付个人所得税。
如果月均工资高于东莞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倍,则以12年为限。具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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