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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不能办理购房:自2014年5月31日起,天津已停止蓝印户口转为红印(常住)户口的相关政策,并实施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2、已达到《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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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办理入户手续,只有在符合当地的积分入户政策的前提下,才能把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挂靠: 1、自2014年5月31日起,天津已经停止蓝印户口转为红印(常住)户口的相关政策,而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 2、只要达到《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32--35条的规定,即可申请当地的常住户口。《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1、天津不能办理购房入户:自2014年5月31日起,天津已经停止蓝印户口转为红印(常住)户口的相关政策,而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 2、在达到《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32--35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即可申请当地的常住户口。《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 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住房贷款优惠政策首次购房最少首付2层,享受现行银行利率8.5折优惠,首付3层,利率8折,如果缴存了住房公积金,那么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3.85,可以享受首套购房退税的财政优惠。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五、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六、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七、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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