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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雇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24小时内死亡的,构成工伤,雇员可以享受工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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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明确因果关系,区分雇主有无责任。即造成死亡的突发疾病,与雇主之间的因果关系。个人经验判断,该责任应当是混合过错,具体情况应当视具体案情来分析可以确定为工伤。案情陈述过于简单,建议具体咨询,如涉及赔偿,数额过大,请谨慎
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雇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24小时内死亡的,构成工伤,雇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对于工伤待遇: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由雇主支付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雇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24小时内死亡的,构成工伤,雇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对于工伤待遇: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由雇主支付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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