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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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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的时间认定要看交房时间,一般分两种看法:开发商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购房者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延期交房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人员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期交房的行为。首先,住宅交付时间的认定:开发者认为住宅交付使用是购买者直接占有住宅,也就是通称的交付钥匙,购买者认为住宅交付使用不仅包括住宅的占有,还包括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的交付。1、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卖方占有房屋转让的是交付钥匙,即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搬迁房占用,还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搬迁登记的,卖方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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