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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规定,审理行政诉讼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在接到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
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首先,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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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审查案件事实,即审查事实证据时,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定事实要求;(2)每个事实要求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3)是否每个证据都是可以定案的证据;(4)所有证据之间能否形成不间断的证据链;(5)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晰具体。从以上五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如果其中一个答案是否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法官可能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裁判行政机关败诉;如果提供的证据满足五个方面,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就清楚了。一般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的事实是通过审查事实证据来判断行政机关确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的间接审查。但是,在行政诉讼中,也存在法院直接审查案件事实的特殊情况。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的,可以作出变更判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公平,决定直接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法院应当像行政机关一样直接查明案件事实。由于法院在变更行政处罚时,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机关原来的行政处罚。在进行新的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法院相当于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像行政机关一样依法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审理程序违规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所谓“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并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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