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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规定,审理行政诉讼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在接到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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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的是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03月10日(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制是合议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使用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原则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由于行政案件案情一般都比较复杂,审理难度大,因此不适用独任制审判,需要组成合议庭,依靠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保证办案质量。
1、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行政再审申请书一式三份;(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一式三份;(3)证据材料。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3、申请再审的效力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本身不能引起再审程序,它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只有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作出再审的决定。因此,申请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效力,即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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