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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审查案情

2021-10-29
间接审查案件事实,即审查事实证据时,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定事实要求;(2)每个事实要求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3)是否每个证据都是可以定案的证据;(4)所有证据之间能否形成不间断的证据链;(5)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晰具体。从以上五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如果其中一个答案是否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法官可能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裁判行政机关败诉;如果提供的证据满足五个方面,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就清楚了。一般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的事实是通过审查事实证据来判断行政机关确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的间接审查。但是,在行政诉讼中,也存在法院直接审查案件事实的特殊情况。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的,可以作出变更判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公平,决定直接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法院应当像行政机关一样直接查明案件事实。由于法院在变更行政处罚时,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机关原来的行政处罚。在进行新的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法院相当于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像行政机关一样依法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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