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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

2023-06-13
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遇到以下的特别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包括收养、婚姻、赡养等);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一般是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被拘禁,这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更好地保证了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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