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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
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遇到以下的特别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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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原告住所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被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对被取消城市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或者夫妻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被告未经常居住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几起追究赡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司法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管辖。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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