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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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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遇到以下的特别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包括、婚姻、等);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老陆欲起诉长期居住在美国的小陆要求解除与其之间的收养关系,可以向老陆住所地对应的起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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