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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需要具体认定是否为职务行为,如果是员工个人行为,则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职务行为,则公司承担责任。例如,一个采购人员向其他公司采购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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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办理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且可提供相关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定代表人向银行贷款公司需承担责任,如果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向他追偿 法定代表人被撤换后,银行也不能向他个人追责 法定代表人本身就能代表公司的行为,无需授权,因为他有权利外观,只是如果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向他追偿 股东抽逃出资当然需要承担责任,承担本息范围内的责任。、
在国有企业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因为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如“拨改贷”、企业办社会、经营失误等导致企业负债沉重,而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国有商业银行,确切地说是国家。过重的债务负担严重地制约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国有企业近些年的整体净资产收益率基本上都在5%以下,负债企业的收益率可能更低,远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国有企业每年的利润几乎不够用来向银行偿付利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前些年有些地方国有企业改制的首要目标并不是通过产权制度的变革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而是如何逃避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甩掉“债务包袱”,克服眼前困难。加上国家实行“分税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是实行“分级管理”等因素,往往促使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通过地方国有企业逃避国有商业银行债务而变相从中央财政要“接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不少地区出现了在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辖区内的企业在短时间内成批地破产或改制,造成了大量银行金融债权被逃废、悬空的现象,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急剧增加.我国至今实际上并没有一部系统指导企业进行改制的程序法或程序规定,有些困难企业改制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改制而甩掉债务包袱,因此企业形态调整变化过程中各类债权人的权益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虽然我国《民法典》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规定了极其严格的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但由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并不具备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特征和条件,因而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并不能很好地约束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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